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64686号“视倍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92号
申请人:广州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4686号“视倍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视倍清”易使人理解为“视力倍加清晰”之意,使用在眼科器械、医用冷敷贴、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按摩器械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瓶等其余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科器械、医用冷敷贴、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按摩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