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12813号“300 大作战 GLAMOROUS
HERO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834号
申请人:上海跳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2813号“300 大作战 GLAMOROUS HERO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4598号“大作战”商标、第15327896号“SD敢达 大作战 SD GUNDAM OPER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