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719145号“威力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836号
申请人:东莞市威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晟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9145号“威力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067871号“威立源 Reall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池”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在“电开关、自动定时开关、配电箱(电)、电池开关(电)、螺线管阀(电磁开关)、高低压开关板、电动调节装置、电线、探测器”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池极板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