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185010号“TCP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838号
申请人:顶盛资本合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5010号“TCP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简写,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目的,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案件及判决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TCPL”为“C语言设计程序”的简称,用作商标使用在证券交易行情、股票经纪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