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80083号“广发租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34号
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0083号“广发租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商号和在先注册商标的合理延续,故应当受到保护和肯定。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2822号“广发银行 CGB及图”商标、第7286518号“广发真情卡”商标、第9488773号“广发银行智能网点”商标、第9262883号“广发银行 CGB及图”商标、第9147735号“广发银行 CHINA GUANGFA BANK及图”商标、第9365777号“广发银行 私人银行 CGB PRIVATE BANKING及图”商标、第22033512号“广发银行钱包”商标、第8637900号“广发银行 ”商标、第8637893号“广发行 ”商标、第8074191号“广发银行”商标、第9262810号“广发银行 CGB及图”商标、第8074179号“广发行”商标、第8074189号“广发银行”商标、第8074190号“广发行”商标、第9147722号“广发银行 CGB及图”商标、第9152324号“广发银行 CGB及图”商标、第9152349号“广发银行 CHINA GUANGFA BANK及图”商标、第9152371号“广发银行 CG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和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历史发展沿袭文件资料、申请人驰名商标申请文件及企业年度报告、相关驰名裁定、 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更名批复文件及媒体报道、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年度报告、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关于第1675793号“广发GUANGFA”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和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在第36类商标注册列表、法院判决、实际使用情况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所有人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所列商标非本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广发”,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不动产出租、海关金融经纪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所有人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本案申请商标无关,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是否为商号和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