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429A号“G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843号
申请人:GUESS? IP HOLDER L.P.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429A号“G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GUESS?,INC.名下,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405397号“GC”商标、第11577334号“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亦为GUESS?,INC.,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