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8169752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79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8169752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萍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697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67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都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告费收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2.广告费收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提供手写收据作为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足,不足以认定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4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上。2018年10月19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全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2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2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