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607461号“领袖 Lingxi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国绵控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石家庄拜朗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7461号“领袖 Lingxi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464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32类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由于经营不善,在指定期间内便已经向法院申请了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1月收到破产清算报告,因此申请人具有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显著特征。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及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破申59号民事裁定书;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破申59号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可乐;饮料香精;果汁;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汁冰水(饮料);豆奶;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19年9月20日转让至国棉控股有限公司名下。
国棉控股有限公司提交了声明书,针对原申请人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撤销复审申请同意继续履行,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据此,我局将国棉控股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的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涉及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显示,2018年11月1日,浙江百思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申请时间已在指定期间(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之后,不属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复审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