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96863号“宇宙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665号
申请人:广东小太阳砂磨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6863号“宇宙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6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977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磨具(手工具)、砂轮(手工具)、金刚砂磨轮、磨刀器、手动磨利器具、磨刀轮(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手动的手工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94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若未进行续展,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雕刻工具(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雕刻工具(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磨具(手工具)、砂轮(手工具)、金刚砂磨轮、磨刀器、手动磨利器具、磨刀轮(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手动的手工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雕刻工具(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锹(手工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雕刻工具(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