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3760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671号 - 申请人:苏州三迈斯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37605号“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671号

       

      申请人:苏州三迈斯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7605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264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2532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2532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三效力有待商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7500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M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的“M及图”部分在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操作机(机械手)、滑轮(机器部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切割机、轴承(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