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娱罐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9202747号“娱罐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48号

       

      申请人:北京娱罐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庆市知多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8日对第29202747号“娱罐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娱罐头”商标的恶意摹仿,易导致混淆,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娱罐头”品牌解析、话题热度证明;2、申请人节目数据排名;3、申请人娱乐资源介绍;4、“娱罐头”商标、商号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1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涉及商标法修改条款第四条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娱罐头”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在中国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娱罐头”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知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涉及“娱罐头”商号的使用,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娱罐头”商号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