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谢公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138714号“谢公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955号

       

      申请人:温州雅立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8714号“谢公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8397号“谢公屐XIEGONGJI”商标、第7189865号“谢公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中,引证商标一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仅部分类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拖鞋;木鞋;凉鞋;鞋;休闲鞋;套服;成品衣;袜;帽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通知现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