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17197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86号
申请人:方建万
委托代理人:福建德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197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的美术作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56393号图形商标、第16056092号图形商标、第5397320号图形商标、第27410368号“海佳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等方面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标查询资料、销售发票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理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石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增加其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