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125950号“福华阅品FUHUAYUEP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78号
申请人:东莞市福华阅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5950号“福华阅品FUHUAYUE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439958号“阅”商标、第1363828号“阅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部分“福华阅品”加以识别,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