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三元梅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85322号“三元梅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612号

       

      申请人: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5322号“三元梅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5877号商标、第11558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5564641号“三元梅园及图”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5564641号“三元梅园及图”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月25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且考虑到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相同的第5564641号“三元梅园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市场中长期共存,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