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NaRaY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71384号“NaRaY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78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沃普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71384号“NaRaY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73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73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进行全面检索,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任何使用信息,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复印件):
      1、百度百科品牌简介及中文官网页面;
      2、相关网上销售商品的页面及购买评价页面;
      3、相关网络媒体的报道;
      4、携程网上的点评页面。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娜莱内贸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影集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18年12月27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1月2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影集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百度百科品牌简介及中文官网页面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相关网上销售商品的页面及购买评价页面所显示的商品为挎包、手机包、钱包,并非是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且部分网上销售商品的页面无形成时间。证据3相关网络媒体的报道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携程网上的点评页面显示为目的地攻略,该目的地攻略为对泰国的娜莱雅(清迈玛雅购物中心店)及相关的点评,由此可知,该点评为游客在泰国的娜莱雅(清迈玛雅购物中心店)游玩后的点评,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复审商标指定商品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影集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