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炎黄 炎黄儒商会CONFUCIOUS YAN HUANG CULTURAL INSTIIUT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8047081号“炎黄 炎黄儒商会CONFUCIOUS

    YAN HUANG CULTURAL INSTIIUT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64号

       

      申请人:新郑市盛源热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炎黄儒商国际文化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炎黄儒商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8047081号“炎黄 炎黄儒商会CONFUCIOUS YAN HUANG CULTURAL INSTIIUT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中“炎黄”直接指向中华民族的祖先,为我国别称,不得注册为商标。2、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名义不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主体组织形式产生误认。3、争议商标中“炎黄”二字具有一定地域指向性,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我国中原地区,将其指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欺骗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01810号“炎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5、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打印页;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详细信息;
      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项目中标报告、市政府官网报道等知名度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北京炎黄儒商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培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2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0年4月10日变更为炎黄儒商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于200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沥青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受让取得,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8月27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炎黄儒商会”、“CONFUCIOUS YANHUANG CULTURAL INSTITUTE”与被申请人名称炎黄儒商国际文化有限公司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且在案无证据证明炎黄儒商会与被申请人具有对应关系,故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沥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炎黄”商标在先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打印页等证据显示,“炎黄”一词具有多重含义,可指炎帝和皇帝,也是汉民族的自称,无证据证明该词为我国的别称,或与“中国”形成唯一指向关系,其可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