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38138号“优恺勒 UKAI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40号
申请人:永康市优恺勒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8138号“优恺勒 UKA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33602号“优凯乐 Uk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优恺勒 UKAILE”与引证商标文字“优凯乐 Ukail”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