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龙江金豆 LONGJIANGJIND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95024号“龙江金豆

    LONGJIANGJIND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52号

       

      申请人:五大连池市惠民纸箱包装厂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5024号“龙江金豆 LONGJIANGJIND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08734号“龙江金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81972号“龙江金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33119号“龙江金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15329号“老来健 LAO LAI 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972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龙江金豆”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LONGJIANGJINDOU”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龙江金豆”与引证商标一“龙江金桥”、引证商标二“龙江金石”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