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8997号“CLASSIC”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05972号重审第00000023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专业手术器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05972号《关于第318997号“CLASS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53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多份提货单、商业发票、海关关税以及进口增值税税票及销售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于指定期间内将诉争商标品牌的钳、细型双环等外科用器械类商品出口至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的事实。故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交的2014-2015年期间的提货单、商业发票、海关关税以及进口增值税税票、2015年4月8日北京医诺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浩川志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钳、细型双环等外科用器械类商品出口至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的事实。故,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2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18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