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跨境卫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48257号“跨境卫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96号

       

      申请人:天津云脉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8257号“跨境卫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销售发票及开票记录、域名备案登记、网站推广记录、网络上关于申请商标的相关搜索结果、带有“卫士”的商标档案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跨境卫士”系纯汉字商标,“跨境卫士”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