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663438号“GIULIETT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7941号重审第00000023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芜湖澳彩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FCA ITALY S.p.A.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47941号《关于第663438号“GIULIETT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7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及被申请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7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网络查询及实际调查走访,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公开、合法、有效地持续使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的行为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媒体对“GIULIETTA”的报道;
2、法院判决书;
3、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
4、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关于“GIULIETTA”汽车的报道;
以下证据为复印件:
5、被申请人与保利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阿尔法罗密欧品牌意向书;
6、被申请人与上海谨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特纳唐逊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
7、被申请人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8、被申请人在中国招标通知邮件及翻译;
9、国家图书馆关于“GIULIETTA”的检索报告;
10、被申请人“GIULIETTA”产品手册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向申请人发送证据再交换通知书,其中包括(复印件):
11、媒体报道;
12、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关于“GIULIETTA”汽车的报道;
13、法院判决;
14、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对主商标“ALFA ROMEO”在中国的首次使用日期为2017年3月。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复印件):
1、法院判决书;
2、媒体报道;
3、被申请人在中国分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FIAT AUTO S.P.A于1996年10月9日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名义变更为FCA ITALY S.p.A.,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9 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明确表示其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未公开销售使用复审商标的汽车商品。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案媒体相关报道及网站相关文章系其主动对复审商标进行的商业宣传行为;且上述报道和文章内容系对被申请人车型及其在国外参加车展的介绍,并未体现出被申请人具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宣传、使用复审商标的主观意图。阿尔法罗密欧品牌意向书、服务协议、租赁合同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关于“GIULIETTA”汽车车型介绍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布时间晚于指定期间;汽车宣传册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经销商列表等其余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使用复审商标的车辆商品于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主观上具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汽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