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牧缤MUB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5568809号“牧缤MUB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19号

       

      申请人:晋江市衣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中明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6日对第25568809号“牧缤MUB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其在全类别申请注册两千多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远远超出了正常经营所需,且被申请人多数商标处于出售状态,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公共资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共利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内衣;童装;针织服装;羽绒服装;鞋;帽;袜;围巾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27日止。
      二、经查,被申请人刘中明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近两千件商标,其中包括:“都喜路DOUXHIU”、“至尊吉普”、“雪源祥”、“柏士迪奥 BOSIDIAO”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第3类、第11类、第20类、第25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两千件商标,其中包括“都喜路DOUXHIU”、“至尊吉普”、“雪源祥”、“柏士迪奥 BOSIDIAO”等众多知名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就其商标的构成、来源及使用意图进行充分举证,加之被申请人亦将其商标在网站上公开标价出售进行牟利,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同时,考虑到《商标法》已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总则性规定,被申请人这种大规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而非《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关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