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蜗牛嗨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0916507号“蜗牛嗨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170号

       

      申请人:吕福刚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商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康民
      
      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对第30916507号“蜗牛嗨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申请的第18699443号“团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78447号“嗨团团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通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从而影响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商标详情、注册公告;
      2、申请人为客户提供的“嗨团(团购)”品牌的替他人推销(团购、百货)服务的商业宣传彩页;
      3、申请人通过微信、手机APP、移动互联网创业平台、线下门店等提供的“嗨团(团购)”服务品牌相关产品的代销、团购、服务的微信截图、商业活动与宣传图片;
      4、用户好评与赞誉的锦旗照片、感谢信;
      5、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9年3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蜗牛嗨团”的显著识别部分应为“蜗牛”,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团嗨”、“嗨团团购”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