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68804号“NICHIGO G-TAP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48号
申请人: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8804号“NICHIGO G-TA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22504号“NICH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给申请人所有。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12754号“GWT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相关资料、申请人公司概况、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G-TAPE”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文字“GWTAPE”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接缝胶带、干壁接缝胶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护机器部件用橡胶套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