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32716号“DENTSU 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4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电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2716号“DENTSU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不必然被消费者认为是代表法定主体或是特定法人主体的名称。同时,“DENTSU GROUP”是申请人为控股公司、以“DENTSU”为核心商标/商号的企业成员共同组成的大型广告传媒集团。申请人有权利使用“DENTSU GROUP”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所熟知。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3、已有类似大量包含“GROUP”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信息、百度百科中有关电通集团的介绍、2019有价证券报告及其中文摘译、部分申请人在华关联事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相关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GROUP”可译为”集团”,整体易被识别为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