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057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46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5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91808号“同程商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注册审查程序中初步审定在除运输、仓库贮存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只运输、汽车运输、个人物品的临时保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船只运输、汽车运输、个人物品的临时保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船只运输、汽车运输、个人物品的临时保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