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黑稀合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47956号“黑稀合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247号

       

      申请人:上海尹茁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7956号“黑稀合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黑稀合金”为申请人精心设计使用在化学原料商品上的主打品牌,并未成为市场上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黑稀合金”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黑稀合金”使用在其指定的工业用石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