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锐格钱包 RIGBO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68507号“锐格钱包 RIGBO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43号

       

      申请人:北京锐格信安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8507号“锐格钱包 RIGB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63515号“百度云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