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870636号“Neolo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79号
申请人:上海美丽田园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义:海南美丽田园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0636号“Ne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9151号“新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在“杀真菌剂;杀菌剂”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0330号“新词XIN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在“非医用营养粉”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该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酵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杀虫剂、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