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森语 WALD FLUSTER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06411号“森语 WALD FLUSTER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759号

       

      申请人: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6411号“森语 WALD FLUSTE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76133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乔向辉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