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93071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1126号 - 申请人:陈晓杰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9307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126号

       

      申请人:陈晓杰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07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72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15225号“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10357号“锦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027054号“久顺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52813号“巾帼西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管道用金属弯头;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门用铁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容器;金属管;钉子;金属焊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