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935619号“KGCM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123号
申请人:广东凯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35619号“KGC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9730A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82042号“嘉晟尚达 KARSON SUNDA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共存,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证书、产品图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站设计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一、二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