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7587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119号
申请人:宝石花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月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587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6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易于消费者识别,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使用图片、宣传册、公司网站截图、VI设计及服务合同和发票、所获荣誉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片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两者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