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INITR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817836号“DINITRO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42号

       

      申请人:徐州轩瑞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7836号“DINITR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1746号“恩渡EN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该商标显著性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