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839640号“居理新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38号
申请人:北京居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39640号“居理新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35294607号“居理新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具体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殡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殡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居理新房”,两者仅字体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