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障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525044号“零障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267号

       

      申请人:广州喜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5044号“零障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零障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信誉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零障碍”使用在其指定的纸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