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ROOM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809号“ROOM SERV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522号

       

      申请人:C.P.C. CREATIVE PERFUME COMPANY  HOLDING SA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809号“ROOM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多种含义,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在新西兰等多个国家核准注册,且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4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文词典对申请商标的解释、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信息、含有“ROOM ”和“SERVICE”的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和地域性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