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22741号“Og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64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阿金缂丝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2741号“O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重要的商业标识,具有独特的创作寓意,且申请使用在申请人主营商品上,是基于经营需求的诚信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5097号商标、第9124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且申请人发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Ogi”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之一“ogl”、引证商标二文字“ogg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