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515709号“COUP-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72号
申请人:广州普联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5709号“COUP-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8178号“COUP卡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94255号“COUP卡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指向、呼叫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众多部分英文字母近似但商标共存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COUP-LINK”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COUP”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