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64963号“临水玉泉大师手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930号
申请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4963号“临水玉泉大师手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大师手作”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