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512190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65号 - 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512190号“CHESU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65号

       

      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2190号“CHESU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46867号“Cheruida”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CHESUDA”与引证商标“Cheruida”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