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79624号“保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932号
申请人:永康市俊杰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启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9624号“保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1905号商标、第12422386号商标、第132145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均为“保发”,申请商标“保发”与引证商标三“保尔发”文字构成、读音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