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863546号“伊思顿 INS.TIDE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57号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63546号“伊思顿 INS.TIDE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5953号“伊司顿Yisi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推广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伊思顿”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中文文字“伊司顿”的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