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MARCOPOL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163658号“MARCOPOL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5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国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门答腊烟草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63658号“MARCOPOL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208号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烟草是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从境外进口寄售香烟,都必须在条包、小包的明显位置用中文标明“由中国烟草公司专卖”,进口烟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负责进口配额、售价等的审核、执行,并进行分货与销售,外资烟草公司不得参与任何销售环节。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中国市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多次在行业内杂志上对“MARCOPOLO”品牌的香烟进行了广告宣传。2、由于在中国烟草是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基于该政策的限制及中国对进口香烟的严格规定,被申请人的烟草制品尚未在中国销售。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2016年第4期《亚洲烟草 TOBACCO ASIA》(中英双语版)杂志的封面、摘页材料及该杂志的发行地区、发行量统计材料;
      2、2017年第82期和2018年第83期《TOBACCO INTERNATIONAL》(《国际烟草》)杂志的封面、摘页材料及该杂志的发行地区、发行量统计材料;
      3、《TOBACCO JOURNAL INTERNATIONAL》(《国际烟草杂志》)2016年刊封面、摘页材料及该杂志的发行地区、发行量统计材料;
      4、因政策性限制的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先行政判决书材料。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评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证据2和证据3一致。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寄送证据交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7年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8年3月28日在第34类非贵重金属烟缸、非贵重金属因盒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亚洲烟草 TOBACCO ASIA》杂志于1996年成立,是亚洲地区烟草业书面编辑的唯一杂志,由十月多媒体有限公司出版发行。2015年第4期(2015年9月/10月)在中国的发行量为2712册。2016年第4期(2016年9月/10月)《亚洲烟草 TOBACCO ASIA》(中英双语版)杂志内页刊登了“MARCOPOLO”商标香烟产品广告。
      《TOBACCO INTERNATIONAL》(《国际烟草》)成立于1886年,该杂志服务于所有烟草行业部门。2018年《TOBACCO INTERNATIONAL》(《国际烟草》)在中国的出版发行量为840册、电子发行量为744册。2017年第82期和2018年第83期《TOBACCO INTERNATIONAL》(《国际烟草》)杂志内页刊登了“MARCOPOLO”商标香烟产品广告。
      《TOBACCO JOURNAL INTERNATIONAL》(《国际烟草杂志》)是所有对烟草行业感兴趣的利益相关者的主要国际贸易出版物。通过与世界各地的大型通讯员网络合作,《国际烟草杂志》提供有关全球烟草业各个方面的法规、新闻、趋势和发展的高质量、无偏见的社论。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国际烟草杂志》在中国、南亚、远东地区的发行量为1763册。《TOBACCO JOURNAL INTERNATIONAL》(《国际烟草杂志》)2016年年刊的杂志内页刊登了“MARCOPOLO”商标香烟产品广告。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据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亚洲烟草 TOBACCO ASIA》(中英双语版)、《TOBACCO INTERNATIONAL》(《国际烟草》)、《TOBACCO JOURNAL INTERNATIONAL》(《国际烟草杂志》)杂志上对其“MARCOPOLO”商标的香烟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页上体现了复审商标。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香烟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香烟商品以及与之类似的雪茄烟、吸烟用烟草、烟草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非贵重金属烟缸、非贵重金属因盒、非贵重金属制及烟用打火机、火柴、烟斗通条、烟斗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香烟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非贵重金属烟缸、非贵重金属因盒、非贵重金属制及烟用打火机、火柴、烟斗通条、烟斗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香烟、雪茄烟、吸烟用烟草、烟草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