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40975号“TR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941号
申请人:广州特丽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昇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0975号“T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6771号商标、第6869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RIS”与引证商标一外文部分“Tri”、引证商标外文部分“Qtri”相比较,在字母构成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