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O FAC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573641号“MO FAC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56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3641号“MO 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3795号“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读音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众多部分英文字母近似但商标共存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O FACTORY”完整包含引证商标“mo.”,上述商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