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08181号“干干天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942号
申请人:江西乐从天天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8181号“干干天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1415号商标、第6411872号商标、第1251416号商标、第11665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认读的汉字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构成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大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金属门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