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613598号“FAC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5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太恩教育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3598号“FAC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70803号“Factor 玩元素 孩子总在提醒你快乐很简单 MARKING FUN HAPP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玩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ACTO”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Factor”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