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65479号“承宇商城CHENGYU MA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938号
申请人:洛阳大乘大型物件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5479号“承宇商城CHENGYU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7393636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216749号商标、第15043166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09日